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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條
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16、28和34條的規定,為世博會中使用的各種機器、器械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安裝、操作和運行制訂相關規定。
第二條 遵守法律和法規
1.官方參展者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規章,世博會的《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頒布的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統稱“法律和法規”)。
2.組織者頒布的補充規定,旨在相關事項上提供補充資訊,並進一步明確組織者和官方參展者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組織者的免責
官方參展者因違反法律和法規安裝、操作和運行設備引起的損害和損失,組織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設備的安全
官方參展者應確保在世博會使用的設備在設計、生產和安裝上的安全性,並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五條 設備運行申請
1.官方參展者在運行設備前,應向組織者遞交設備試運行申請書。申請書應詳細列明官方參展者使用的設備種類、型號、重量等技術參數,並附運行手冊和組織者規定的其他文件。
2.組織者在必要的情況下有權對官方參展者運行的設備進行相關的試驗和檢查,官方參展者應尊重組織者的該項權利。
第六條 設備的運行
官方參展者應在規定的位置和時間,在清潔和環保的條件下運行設備。
第七條 安全措施
1.官方參展者在運行設備時,應指定專門的技術負責人負責設備的運行安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設備操作人員和參觀者的人身安全,避免設備運行對展品、展館和周邊設施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害。
2.官方參展者委託第三方進行設備安裝和運行的,仍應對設備和設備的運行承擔安全責任。
3.官方參展者應按規定,確保運行的設備與展館內的通道和展品之間有足夠的距離,必要時應設置隔離物,保證通道的暢通和參觀者的安全。
4.官方參展者應採取措施防止設備運行造成的熱輻射、閃光、火花、粉塵、震動、噪音、刺激性氣體、電磁、高強度電波、固體、水體和土壤污染等污染源對參觀者和工作人員造成損害。組織者可向官方參展者提出運行中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建議。
5.官方參展者應確保設備操作人員接受過必要的專業培訓,並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指派持崗位操作技能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特定設備。
6.官方參展者應根據組織者的規定,在設備運行前將所有設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聯繫方法等資訊,報組織者備案。
第八條 設備的檢查
組織者可向官方參展者發出包括設備檢查等方面的必要指令,官方參展者應遵守組織者的指令。
第九條 易燃易爆品的處理
官方參展者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設備安裝、操作、運行中使用或產生的汽油、酒精、燃氣、壓縮空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危害事故。
第十條 消防安全
官方參展者應指定消防管理員,建立消防崗位責任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制訂展館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法律和法規規定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其他必要的防爆設備,並將上述消防管理制度和設備配置情況報組織者備案。
第十一條 組織者的權利
官方參展者的設備或設備運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組織者有權指令其暫停或限制設備運行、轉移相關設備、限期整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官方參展者承擔。官方參展者應遵守組織者的指令。
第十二條 應急方案
官方參展者應制訂設備運行應急方案。當設備發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時,官方參展者應實施應急方案,並立即通報組織者。當發生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時,官方參展者除實施應急方案外,還應立即向組織者和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並聽從指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