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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
第一條 目的
本特殊規章旨在根據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世博會”)《一般規章》第7、10和34條的規定,為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的運作制訂相關規則。
第二條 職責
1.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在世博會的日常管理中代表所有官方參展者的共同利益,保證世博會《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組織者制訂的與《一般規章》、《特殊規章》相關的補充規定的正確實施。同時,指導委員會還將根據情況需要為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提供諮詢。
2.當官方參展者與組織者之間,或官方參展者之間發生爭議時,指導委員會應根據《一般規章》第10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組成
指導委員會成員從參展的國際展覽局成員國的展區總代表中選出。指導委員會成員應出席指導委員會會議,積極參與世博會活動,並定期在園區內辦公。
第四條 主席和副主席
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主席兼任指導委員會主席。指導委員會通過簡單多數投票的方式,從成員中選舉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一名副主席代行職責。
第五條 技術顧問
1.國際展覽局在徵求組織者意見後,應指派一名非中國國籍的技術顧問。技術顧問的費用由國際展覽局承擔。
2.技術顧問的職責是針對國際展覽局規章的相關問題向指導委員會提出建議,負責制定會議日程,整理會議記錄,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會議記錄副本,並督辦會議上提出的問題。
3.技術顧問應出席指導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六條 會議
1.指導委員會從成立之日起至世博會開幕前,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世博會舉辦期間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2.指導委員會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也可根據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或指導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的要求召開。
第七條 出席會議
1.指導委員會的成員因合理正當理由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行職責。
2.指導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每位成員可偕一名助手出席。該助手在會上沒有投票權和發言權。
第八條 表決
1.只有在至少半數成員出席或委託其他成員代行職責時,指導委員會會議方可有效舉行。
2.指導委員會會議以出席會議成員的簡單多數進行表決。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由主席決定。
第九條 總結報告
世博會結束後,指導委員會應起草一份總結報告,並將其提交給以下各方:
(1)展區總代表聯席會議;
(2)國際展覽局;
(3)組織者。
第十條 組織者的協助
1.為方便指導委員會履行職責,組織者應無償提供以下幫助:
(1).會議場所、設施、翻譯以及其他會議服務;
(2)指導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辦公場所、文秘、設施和其他必要服務。
2.組織者應無償為國際展覽局的技術顧問提供辦公場所、文秘等其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