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鼓勵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規範捐贈和愛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上海世博會籌辦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上海世博局”)受上海世博會組織委員會和上海世博會執行委員會的委託,統一接受捐贈。
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上海世博會或上海世博局的名義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贈。
第三條
向上海世博會的捐贈(以下簡稱“捐贈”),是指中國境內外捐贈人自願無償向上海世博會提供財產,由上海世博局統一接受,並用於上海世博會的籌辦工作。
第四條
中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捐贈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上海世博會捐贈財產。
第五條
捐贈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行為不得構成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第六條
捐贈財產包括現金和非現金(實物、技術和服務)形式,但下列捐贈物品不予接受:
(一)棄舊物品;
(二)易腐、易爛、易變質等難以保存的物品;
(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物品;
(四)不符合世博會舉辦宗旨的物品;
(五)其他不宜接收的物品。
第七條
上海世博局應根據上海世博會籌辦工作的進展情況,通過上海世博網、《上海世博》雜誌等媒體,向社會公佈其名稱、地址、接受捐贈的銀行帳號、負責接受捐贈事務的部門、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八條
有捐贈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與上海世博局聯繫,表達捐贈意願,說明擬捐贈財產的數額,以及是否指定捐贈用途等事項。 第九條
需要簽訂捐贈合同的,由上海世博局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合同應明確捐贈財產的數額、品質及用途等具體事項。
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合同,按照捐贈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捐贈財產。
上海世博局根據捐贈合同的約定接收捐贈財產,並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第十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包裝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品質等方面的標準。
捐贈人應承擔在上海世博局指定地點移交捐贈財產前所發生的運輸、倉儲、保管等相關費用。
捐贈人有權向上海世博局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境外捐贈實物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從事捐贈工作的上海世博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海世博局制定的相關制度。對於違反職業紀律和職業規範的行為,捐贈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均可向國家相關部門或上海世博局投訴。
第十三條
捐贈工作應公開、公正、公平和統一有序地開展,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上海世博局定期公開接受捐贈及其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世博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至2010年12月31日終止。 |